上海一民政局突然被告上法庭!孤老离世后,多名亲戚称:他的房子该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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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王阿叔离世后,民政部门兜底担任了遗产管理人。之后,王阿叔表弟的妻女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继承房屋,他们能继承吗?又需要什么条件?图为庭审现场孤老离世王阿叔一直跟随姑姑王阿婆和姑父朱阿公、表弟朱阿弟、表妹朱阿妹一家共同生活。因身患疾病,由姑姑姑父照顾,直至去世。生前,王阿叔与姑姑王阿婆、表弟朱阿弟共有一套同心路上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三人名下。王阿叔、王阿婆、朱阿弟、朱阿公先后于2011年、2014年、2020年、2021年相继去世,之后房屋一直由朱

孤老王阿叔离世后,民政部门兜底担任了遗产管理人。

之后,王阿叔表弟的妻女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继承房屋,他们能继承吗?又需要什么条件?


上海一民政局突然被告上法庭!孤老离世后,多名亲戚称:他的房子该分我

图为庭审现场

孤老离世

王阿叔一直跟随姑姑王阿婆和姑父朱阿公、表弟朱阿弟、表妹朱阿妹一家共同生活。因身患疾病,由姑姑姑父照顾,直至去世。

生前,王阿叔与姑姑王阿婆、表弟朱阿弟共有一套同心路上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三人名下。王阿叔、王阿婆、朱阿弟、朱阿公先后于2011年、2014年、2020年、2021年相继去世,之后房屋一直由朱阿妹居住使用。

2024年4月,朱阿弟的妻子杨阿姨、女儿朱小囡向法院申请指定虹口区民政局为王阿叔遗产管理人。

同年8月,杨阿姨、朱小囡将朱阿妹、虹口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法定继承同心路房屋

审理中,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对同心路房屋继承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虹口区民政局则认为对于王阿叔的遗产,该三人均非王阿叔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当然取得王阿叔的遗产份额。并表示,若经法院查明同心路房屋中王阿叔的遗产无人继承,应按照无主财产收归国有;若法院查明该三人有权继承王阿叔的遗产,则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为管理遗产支出的公告费800元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如何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 被继承人王阿叔在系争房屋内1/3遗产份额如何处理?

  • 虹口区民政局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支出的30,800元性质如何?应当如何承担?

经法庭调查,王阿叔未婚无子女,身患疾病,长期与姑姑、姑父共同生活至死亡,可认定王阿婆、朱阿公系对王阿叔扶养较多的人,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综合考虑王阿婆、朱阿公与王阿叔的关系、 法院确认王阿叔对于系争房屋1/3遗产份额均由王阿婆、朱阿公分得。该二人去世后,该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有。故对于双方共同提出的王阿叔对系争房屋的1/3遗产份额应由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进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主张,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虹口民政局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的支出问题 。法院酌定虹口区民政局为处理王阿叔遗产事宜支出的必要费用为15,800元,并认定王阿叔的遗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向虹口区民政局支付必要费用后再由各方进行遗产分割。


法院就遗产份额作出判决,图为法槌(资料图)

法院最终确认王阿叔对于系争房屋的遗产份额均由王阿婆夫妻分得,再在王阿婆的继承人之间进行法定继承。虹口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的必要费用应先从遗产份额中优先扣除,剩余遗产再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本文综合自:案件聚焦、虹口法院等

延伸阅读

富商去世将遗产留给第三者和私生女,婚生女:无法接受

近日,一场遗产继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法院认定,遗嘱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该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进行法定遗产继承。

最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20%。因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就妻子的遗产诉讼中,法院判决朱某蕙可以继承761万余元,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名下资产去掉这部分资产。

律师认为,该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合法合理。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婚生女朱某蕙则认为,自己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订立遗嘱,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继承自母亲。这个判决结果让自己母亲的财产大部分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自己无法接受。其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富商手写遗嘱

财产留给婚外情对象和非婚生女

2024年6月,一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在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继承人朱某是一名富商,于2023年6月去世。原告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和她的母亲黄某,被告则是朱某的婚生女朱某蕙。

法庭上,黄某一方出示了一张朱某于2021年手写的遗嘱,遗嘱中提到,“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黄某及女儿朱某博继成(遗嘱原文,应为承)”。



朱某手写的遗嘱

黄某希望法院判决朱某的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朱某蕙则认为,自己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自己父亲继承自母亲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剩下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80%,朱某博继承20%。

朱某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父亲在与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于2004年生下女儿朱某博。母亲受刺激出现精神疾病,之后几年里,自己曾把母亲接到身边照料,后来母亲又被父亲强行接走。父亲把母亲安置在一个出租屋内,由保姆照料,父亲则和第三者、私生女住在别墅内。

朱某蕙介绍,母亲去世后,自己与父亲就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自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撤销重审、再审,法院认定朱某蕙母亲的遗产由父女二人继承,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因此朱某蕙可以分得761万余元财产。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在审理期间朱某死亡,上诉人变更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相关判决书中,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中朱某蕙指责父亲对母亲存在家暴、虐待,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育有一女,朱某则指责女儿不孝、不照顾其母亲、有加害其母亲的行为等,但双方均未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证明。

法院判定遗嘱部分有效

取消婚外情对象继承资格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的遗嘱照片显示,该遗嘱写在一张笔记本纸上,把“继承”写成了“继成”,还有两处涂改。一审法院认定该遗嘱系朱某的真实意思表达,朱某的遗产为他的总资产减去此前诉讼中判决分给朱某蕙的761万元朱某妻子的遗产(实际扣除774万余元,包括诉讼费和执行费)。

在遗产分配上,法院提到,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朱某遗嘱意愿,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而“黄某之所以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结合扶养义务情况,该部分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综合下来,朱某博继承朱某遗产的80%,朱某蕙继承20%。



上海一民政局突然被告上法庭!孤老离世后,多名亲戚称:他的房子该分我

一审判决书中对遗产分配的判定

双方对该判决结果都不满意,均提出上诉。在二审判决书中能看到,双方就遗嘱有效性问题进行了大量辩论。

黄某一方认为,民法典继承编中对自书遗嘱效力问题有详细规定,本案为继承纠纷,不应适用婚姻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则;朱某写遗嘱时,妻子已经死亡,属于单身状态,无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朱某蕙在二审中则提出,朱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全部无效。黄某母女为利益共同体,朱某与黄某发生婚外情,同居数十年并育有一女,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朱某蕙还提到,遗嘱写于废纸上,有诸多瑕疵及不合常理之处,真实性存疑。

朱某蕙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中,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三位教授也提到,该遗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应全部无效,进入法定继承。专家还提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前提是“平等保护”,一审判决对非婚生女有较大倾斜,违背了立法宗旨。

但二审法院对双方的上诉均未支持,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维持原判。

“母亲遗产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

婚生女称无法接受

朱某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她无法接受。自己父亲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也认可他的过错。但现在判决结果导致属于自己母亲的那部分财产流向了伤害自己母亲的人手里。朱某蕙还提到,父亲的出轨导致母亲精神分裂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能力去立遗嘱,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对于非婚生女因为与父亲共同生活期限较长而认定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从而分得更多遗产的判决结果,朱某蕙同样表示不能接受。在她看来,这种局面是父亲婚内与他人同居导致的,不能简单以此认定其尽到更多赡养义务。

朱某蕙的律师、江苏永衡(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目前最不能接受的点就是朱某蕙母亲的遗产最终流向了朱某蕙父亲的私生女,这个结果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王洪娟认为,朱某博本身没有过错,但她和其母亲是一体的,最终结果就是朱某蕙母亲的财产流向伤害她的人。朱某蕙的母亲2008年确诊精神分裂,之后又瘫痪在床,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如果她能立遗嘱的话,肯定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给到第三者。王洪娟表示,他们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11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朱某博,朱某博表示可向她的律师了解情况。23日,朱某博的律师回复,他们的继承纠纷已经判决生效,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不方便接受采访。

责任编辑:戴丽丽_NN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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